将基本工资等纳入培训费用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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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元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来源:梅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29

基本案情

  张某元在某医院从事麻醉科医师岗位工作。2018年8月,张某元与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张某元完成培训后,必须无条件回医院相关专业岗位工作至少5年,未满5年提出辞职或调离的应支付包括基本工资、住宿补助、个人绩效等全部培训费用。张某元接受培训后,于2021年7月底向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张某元向医院支付违约金57.27万元。张某元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元在培训结束后未满5年提出解除与案涉医院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合同约定服务期义务,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医院向张某元支付的基本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张某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协议中将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培训费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判决张某元向医院支付违约金5.6万余元。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协议中将工资、社保、公积金等纳入培训费用的条款无效,有力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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