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起,陈某生在某灯饰店从事运送、安装灯具、五金、卫浴等工作,未签订用工合同和劳务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同年11月,陈某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运送货物期间发生车祸,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灯饰店拒绝工伤认定申请、支付工亡待遇,陈某生的妻子王某秀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陈某生与灯饰店自2021年6月至1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灯饰店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蕉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生与灯饰店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陈某生从事运送、安装货物的工作是灯饰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均由灯饰店安排;其领取的工资、提成等报酬是灯饰店行使对职工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依法判决认定灯饰店与陈某生自2021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灵活用工形式不是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律责任的“挡箭牌”。人民法院遵循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断路径,依法认定无固定上班时间的陈某生与灯饰店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落空,促进灵活用工、居家办公等新业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