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应合理调动劳动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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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湛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7日,朱某伟与湛江某园艺有限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朱某伟担任厂长职务。2021年5月,该公司向朱某伟发出《通知》,载明:由于你在公司担任厂长职位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公司车间因改制,现调整你担任公司保安一职。同年5月18日,朱某伟向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先后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出仲裁和起诉,要求湛江某园艺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湛江某园艺有限公司主张朱某伟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出于公司改制需要,故对朱某伟作出岗位调整。虽用工单位有一定解释,但朱某伟从厂长调整为保安落差巨大,不能排除公司对朱某伟调岗具有惩罚性。湛江某园艺有限公司这一调整岗位不具备合理性,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朱某伟有权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湛江某园艺有限公司向朱某伟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三)应当审查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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