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文某生于2018年11月入职湛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秩序维护员。2019年9月20日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工作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6日,该公司单方以口头方式辞退文某生。文某生先后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出仲裁和起诉,要求湛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仍然继续默认文某生继续工作,应视为是原先合同的延续。该公司没有与文某生协商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文某生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便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当向文某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视为是原先劳动合同期限的延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需依法定条件及程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