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证据反映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败诉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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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湛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77

基本案情

  2021年底,黄某称其通过第三人谭某介绍入职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约定工资1万元,该公司没有和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因该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黄某先后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出仲裁和起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为了证明其与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湛江某文化传媒群”“线上主播群”等群的工作聊天记录以及与谭某聊天追讨工资聊天记录等证据。根据黄某提供的一系列聊天记录,均无法反映出“湛江某文化传媒群”“线上主播群”等群的工作内容与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有关联,而且第三人谭某并非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以往工资亦非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发放,黄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与湛江某文化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新业态经济环境下,企业招聘用人的方式越来越灵活。作为劳动者,要明确向谁提供劳动,接受劳动管理,是谁支付的劳动报酬。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索取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如果连最基本的劳动事实也无法确认,维权的难度会更大,面临败诉风险也随之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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