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要谨慎,操作不当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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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律协 作者:汪正楼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1日  阅读量:8

编者按

  日前,江苏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发布了十佳劳动争议案例,为深入解决劳动用工领域诸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依法妥善办理劳动者维权案件,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办案指导。小编将于近期一一呈现,以飨读者。

  李某等与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 汪正楼 陶静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中旬,劳动者陆续接到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电话通知,告知其在销售过程中促销造假,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委托律师向公司索要赔偿。

  本案涉及人员众多,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公司领导层更换,要求更换全国主要销售人员。

  承办律师共代理了六名员工的维权案件,在多地提起诉讼。分别为:在南京市诉讼的苏北区域经理李某、区域经理张某、魏某;在苏州市诉讼的苏南区域经理胡某某;在南通诉讼的区域经理张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诉讼的安徽省经理余某某。共计为劳动者争取到赔偿1,625,244元。

案件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劳动者入职后陆续在几个关联公司任职,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年终奖是否平均分摊至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后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

  (一)证据收集方面

  (1)选择在哪里仲裁和诉讼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共青城市人口只有十几万,考虑到该公司在当地影响力可能对劳动者维权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劳动中共才和诉讼的方便,承办律师确定了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而非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思路。但劳动者手上并无劳动合同原件,工作地点经常调动,并无书面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因为要进行工作交接,于是承办律师建议员工制作书面交接材料,在交接材料中写明工作地点,再结合手机考勤系统中的打卡地址,用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2)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的证明

  由于劳动者没有保存所有的劳动合同,以及期间变换过几家关联公司,不好证明工作年限。但公司的网络工作平台详细记录了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包括入职时间、离职时间、每月工资发放明细、奖金发放明细等。

  于是,律师建议员工对公司的网络工作平台内容进行公证,以防在后期公司关闭系统,而无法取得证据。通过公证收集到了详尽的证据。

  (3)解除事实的证明

  由于公司是电话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没有收集到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律师建议劳动者再打电话给公司,向公司索要书面解除证明,并进行同步电话录音,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二)案件法律适用方面

  (1)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虽然也是合同,但因其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适用约定管辖。本案中,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约定管辖有效,律师上诉后,详尽阐述了代理意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约定管辖无效,案件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2)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大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较长,但由于公司不断的进行业务调整,在不同的公司间进行工作调动,这些公司均与江中集团有各种关联关系。非因劳动者原因在不同公司间工作调动,且原公司未发放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3)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还是解除?

  本案中有几位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正好是2018年11月1日,电话通知解除的时间为11月10日左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均为法定,11月1日合同到期是上一期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继续工作的双方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已经没有终止的问题。

  (4)解除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没有工会程序。

法院审理结果

  (1)李某: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赔偿李某税后 435520元;

  (2)张某: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赔偿张某税后 352520元;

  (3)魏某: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赔偿魏某税后 135120元;

  (4)胡某某: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赔偿胡某某税后334000元;

  (5)张某某: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赔偿张某某税后340000元;

  (6)余某某: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余某某368084元。

  【(李某)一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1448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833号《民事调解书》;

  (张某)一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966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9022号《民事调解书》;

  (魏某)一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831号《民事调解书》;

  (胡某某)一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4248号《民事调解书》;

  (张某某)一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3220号《民事调解书》;

  (余某某)一审:江西省共青城人民法院(2019)赣048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终2398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评析和社会影响

  本案中承办律师代理了六名员工,但该事件中并非只有六人,而是多达几十人,律师代理该六起案件后,也陆续有浙江、上海及本省内的众多劳动者要聘请我们,但考虑到地域、赔偿数额、部分劳动者证据不全、公司采取其他策略等因素,没有代理。

  (1)用人单位方面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做决策时一定要慎重。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为领导层的更换,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要更换掉各地销售经理,在具体操作时简单粗暴,没有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没有经过风险评估,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销售产品家喻户晓,其母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不应该在劳动管理中出现如此重大问题。经过此次事件后,由于该领导团队的错误决策,导致公司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产品销售产几乎停滞,该领导团队已被撤换。

  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完善自己的用工管理,做好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做出重大决策前,一定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切莫想当然冲动决策。

  (2)劳动者方面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一定要果断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进行劳动维权时,最为重要的是证据收集。本案中,劳动者在初次咨询时,承办律师意识到重要证据并不完善,立即建议劳动者采取一切办法收集保留证据。案件之所以能够胜诉,完全是因为证据收集及时。

案件指导意义

  (1)公司更换领导层通常要更换中层管理团队,虽然公司有自主经营权,但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问题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本案中,因为公司决策层的想当然,最终付出了惨痛代价。

  同时,在发生这些案件后,公司及时意识到前期的决策失误,对于后面的劳动者改用其他策略,不再简单粗暴的解除劳动合同。

  (2)在仲裁诉讼中,我们可能会认为欠发达地区法治环境不好,当地企业有影响力,可能有司法干预。通过本案我们对此有新认识。

  本案中,余某某案件在合肥市劳动仲裁后,已经起诉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我们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还是强行将案件依职权移送至共青城市法院。在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及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完全严格依法办案,而且可能由于案件量少的原因,案件进度最快。

  所以,我们应当相信各地的司法环境会越来越好,应当对各地仲裁、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有信心。

  供稿: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 汪正楼 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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