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市场法则,依法认定各方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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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马某乙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吕梁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太原某物流公司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合法用人单位。该公司将其与京东物流公司吕梁地区所有业务承包给郭某经营;2021年8月底,郭某将汾阳站点业务交由马某甲经营;马某甲又将汾阳站点业务交由其兄马某乙经营。

  2021年11月12日10时许,马某乙在为汾阳市贾家庄镇贾家庄村一客户配送洗衣机时,上楼梯不慎滑倒砸中颈部受伤。马某乙向汾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确认马某乙与太原某物流公司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22年7月12日,汾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马某乙与太原某物流公司公司从2021年9月2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太原某物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太原某物流公司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凭证,可以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该公司提供与郭某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三份,证明该公司将其与京东物流吕梁地区所有业务从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以承包方式交由郭某经营,承包经营范围包括该地区所有货物配送、运输及安装任务。

  郭某到庭后进一步陈述其与太原某物流公司的承包关系及郭某与马某甲之间的承包关系,马某甲又让马某乙经营,郭某与马某乙之间没有直接意思表示。该公司与马某乙之间并无直接的意思联络。马某乙提供《京东大件承运服务合同》系空白格式合同,不予认定;马某乙提供的账户明细,付款方均非太原某物流公司,不能证明其收入系该公司支付。马某乙注册的京象APP界面,现已停止使用,该界面同时有京东物流及太原某物流字样,不能当然证明马某乙与太原某物流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使注册该界面需要该公司的同意,也不能当然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同时,马某乙从事站点服务,自己需租赁仓库、自备车辆,业务繁忙时需自行雇用零工,所需费用均由其自行支取,此客观事实也与一般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符。综上,确认太原某物流公司与马某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平台与零工经济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力市场结构方式产生深远影响。新业态用工模式,突破了传统模式下用工主体明确、用工环境单一、工作内容确定、工作作息规律、组织管理严格、报酬支付定期等特征,呈现出人身从属性弱化、经济从属性增强的非典型性的法律关系状态。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市场法则,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坚持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构成要件的实质性审查标准,依法认定各方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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