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云南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与邓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刘某、邓某某劳务纠纷五案,经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判决云南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刘某某、邓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7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云南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松发为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情况
2022年7月,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分别向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灌阳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云南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施工业务,遂组织了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因该公司涉及多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找多种理由拖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予支付农民工务工费。在执行过程中,灌阳法院执行干警按照法律规定多次查询、查控,查询到该公司近期新进了一笔工程款到该对公银行账户,及时对该公司账户内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法院执行干警立即用被执行银行账户的资金分发给农民工务工费款项,并主动向被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有效保证了农民工务工费的正常发放。
典型意义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故意不发、长时间拖欠,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五起涉农民工务工费系列案件的顺利执结,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灌阳法院始终将涉农民工务工费类案件的执行作为重中之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树牢司法为民理念,持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为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