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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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人社厅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8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客服主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并约定马某月工资3350元。2021年7月起,马某因分娩休产假。产假期间该公司通知马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马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20100元。

处理结果

  依法确认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付马某赔偿金201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时终止。本案中,马某与该公司劳动合同于产假期间届满,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马某哺乳期结束。该公司在马某产假期间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于法有悖,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给予劳动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符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除外。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是既要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又要维护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的管理行为。本案对于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之中,在男女平等前提下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性平等的参与就业、参与国家生产建设的权利具有直接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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