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调解柔性化解纠纷,创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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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大足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李某某诉称自2020年5月19日起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2022年至2023年1月10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拖欠工资224166元未付,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24166元。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李某某工资224166元以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一方面节约了时间成本,另一方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通过调解结案,快速解决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和谐的劳资关系。调解是处理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下,调解可以柔性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增强当事人全面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创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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