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应当由经营者对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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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侯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大足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大足区某超市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侯某,陈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被该超市聘请为营业员。2021年10月,陈某在超市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由该超市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后陈某的伤情经大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陈某所受工伤迟迟未得到超市方的赔偿,由于该超市已于2021年12月被注销,陈某遂于2022年8月以超市经营者侯某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侯某赔偿各项工伤保险损失。因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陈某于2022年9月将侯某诉至法院,要求侯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上班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大足区某超市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且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拾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由于大足区某超市于2021年12月20日被注销,其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应由该超市的开办者侯某承担。遂判决被告侯某支付原告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评残期间生活津贴、鉴定费,共计37059.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伴随我国老龄人口比例日益上升及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现象普遍存在,对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在加强。本案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其遭受的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由该个体工商户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在工伤赔偿纠纷尚未解决完毕时该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超龄人员因工受伤的赔偿权利,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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