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邝某在某养殖公司从事生产业务类岗位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6月,邝某被调至其他区域从事同类型岗位工作。邝某认为养殖公司未经其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且未发放其2022年4月、5月工资,并未到新岗位报到。其后,邝某向养殖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机关裁决养殖公司支付邝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未发放的工资。养殖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养殖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邝某工作岗位虽未违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其确实存在未及时发放邝某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据此,本案养殖公司无故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邝某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判决养殖公司支付邝某经济补偿金21164.50元。养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约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基本生活。本案处理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规范,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