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劳动报酬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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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陈某系英德市某手袋厂的经营者。2020年3月起,陈某以疫情期间生意困难为由拖欠31名工人工资22.35万元。2020年6月2日,陈某向工人谎称将于6月5日发放工资,随后安排工人放假。期间,陈某带走工厂的货物、设备并注销了该厂的工商登记。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劳动者举报受理该案后,通过邮寄、公告、短信等方式向其下达有关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多次要求陈某到案核实情况。陈某均未到案,亦未在限期内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31名工人工资,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陈某虽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归案后直至庭审释法,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悔罪态度有限。因此,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其宣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而是坚持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的司法政策,为个别企业、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敲醒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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