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未续假,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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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4

简要案情

  田某于2020年3月7日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1年1月18日,田某因病住院治疗。2020年4月20日,公司通知田某已享受3个月的病假,应于2021年4月19日上班,若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田某回复称现在仍在住院治病生活不能自理。2021年4月21日,公司告知田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超七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催促其于2021年4月25日前回公司上班或说明情况并履行相应的手续,田某未予回复。2021年4月26日,公司向田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田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观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据此,田某医疗期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为3个月。田某医疗期满后经公司两次催告并要求履行续假手续,公司已经尽到了通知和提醒义务;田某经公司反复催促仍置公司规章制度于不顾,未履行续假手续,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照《员工手册》以田某连续旷工七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上报公司工会批准同意,程序合法,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点评

  职工因自身疾病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病假手续。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无法得知职工疾病具体的治疗情况及实际是否能够返岗,故需要劳动者提交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告知用人单位。在未提交相应材料且未履行病假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中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的都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后续处理。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目前身体情况及提交相应材料予以证明,并与用人单位沟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自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对于医疗期满未返岗的劳动者,应当通知其尽快返岗工作或依照公司制度履行病假手续,对拒不履行续假手续及返回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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