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赔付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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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6

简要案情

  2022年2月25日,葛某入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担任人事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工作。葛某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某发放至2022年8月。2022年9月7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某与葛某谈话称公司因经营不下去决定裁撤人事岗位,之后葛某未再上班。后葛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观点

  葛某入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人事一职且主要负责员工招聘和管理,作为人事主管应当知道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其本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但违反其岗位职责存在失职,亦违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葛某称入职后多次催促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诉讼中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曾就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问题向公司提出过要求以及遭到公司拒绝的事实,故对于葛某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劳动者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按照工作职责其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即使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也应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提醒,及时上报公司,不能放任公司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公司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从而造成公司损失。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及时留存相应证据,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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