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吕某于2020年7月27日入职A公司工作。2021年8月1日,吕某经A公司安排与B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吕某在B公司处工作。B公司支付吕某工资至2021年10月份。2022年5月30日,吕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仅支持工资。吕某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供证明B公司与A公司系关联企业,应按两年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于2020年7月入职A公司工作,后经A公司安排于2021年8月1日与被告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B公司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于2022年3月9日离职。原告连续在A公司和B公司工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主张将其在A公司和B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按19个月零10天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点评
关联公司认定常见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相应的具体情形做了类型化处理,将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类:(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可以从对员工的管理、工资支付等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办公场所是否同一等多方面进行确定。
关联公司的认定影响:一是对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需要合并计算;二是关联公司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劳动者起诉时若存在上述情况,应当注意充分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