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合理调岗后旷工,被辞退属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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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44

案情简介

  袁某入职信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东莞市长安镇的分公司,还约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工作岗位。因分公司搬迁,信某公司将袁某从分公司调至公司本部上班,两地相距3公里。后信某公司以袁某在分公司搬迁后未到总公司报到上班,累计旷工超过15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袁某向仲裁庭申请裁决信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裁决驳回其请求。袁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有回公司本部上班而公司未能安排工作,且信某公司有多次通过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将限期到岗的时间及后果告知给袁某。相比较双方的主张及证据,信某公司关于袁某在分公司搬迁后未到总公司报到上班的主张更为可信,即袁某累计旷工超过15天。信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故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典型案例。在审理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及岗位的案件时,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适用法律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引导劳动者采取妥善合理的维权方式解决劳资纠纷,达到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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