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变正式入职,构成劳动关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66

案情简介

  崔某经甲公司劳务派遣至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不久后又发布了招聘信息。后崔某从甲公司离职,于2021年3月起入职了乙公司,由乙公司安排工作以及发放工资。甲公司与乙公司2021年2月、3月的劳务派遣对账中已没有崔某的名字,乙公司也没有向甲公司支付过崔某在该期间的劳务费用。2021年4月崔某发生事故受伤并送院治疗,治疗费用由乙公司支付。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乙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其与崔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其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从2021年3月起为乙公司提供劳动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更。根据乙公司招聘信息、崔某上班打卡考勤表、工资发放转账凭证、乙公司现场及车间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崔某自2021年3月起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判决乙公司向崔某支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是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证据显示,虽然劳动者原先就在乙公司工作,但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在2021年3月发生了变更,乙公司从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变更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本案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明确了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为劳动者后续维权明确方向。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