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算不算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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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41

案情简介

  某服饰公司邀请罗某加入其公司直播团队,公司提供工作场所,承诺罗某每月的工资,并安排了工作岗位。罗某根据某服饰公司指示对其商品进行直播推广,罗某需根据直播团队的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向某服饰公司报告其工作内容、进度和成果,生活费、餐费亦是由公司报销。后因直播工作中断,罗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向某服饰公司追索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入职前与某服饰公司协商确定了其每月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岗位,并由公司提供工作场所。罗某属于直播团队的一员,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罗某需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双方从合同的建立到履行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判决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并支持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与相关平台或公司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网络主播作为新业态从业者,应以其与平台或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来判断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综合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是受自己支配还是听从公司管理等因素予以认定。本案对正确界定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具有借鉴和示范作用,有利于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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