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欠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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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胶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石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2021年8月30日至2023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因公司欠发了石某两个月工资,石某索要无果,于2022年1月份主动向用人单位出具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石某向仲裁委及法院主张欠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本案庭审时,开发公司主张石某违反公司内部规定,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故暂缓向石某支付工资,但开发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举证证明石某存在失职行为以及暂缓向石某发放工资符合公司管理制度。

裁判结果

  因开发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未予采纳。该案判决开发公司应当支付石某欠付的工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付工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以欠付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对石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论发放与否,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都负有举证责任而未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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