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求职,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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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17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年逾70岁的王某没有退休金。因担心求职被拒,王某遂借用同乡王乙(50岁)的身份证,入职某速递公司任“装车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速递公司对王某在其处工作的事实不予认可,王某的亲属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要求确认王某与速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速递公司录用王某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疏于核对王某提交的身份证,致使王某一直以年龄差20年的“王乙”的身份在速递公司工作。速递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根据业务需要招录王某并安排其从事装车工作,双方亦协商确定了劳动报酬。王某实际接受速递公司的管理、指挥,其提供的劳动是速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速递公司定期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王某在人格上和经济上与速递公司之间形成从属关系,王某已被纳入速递公司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该用工形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虽然王某在入职时存在冒用他人名字的过错行为,欺骗了速递公司,但不影响王某作为劳动者与速递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

典型意义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受到劳动者年龄上限之限制。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王某在速递公司工作期间,虽已至退休年龄,但没有领取退休金、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此情形下其作为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应当赋予其劳动法上的保护。故速递公司与王某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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