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满服务期离职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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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北京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0日  阅读量:50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6年4月5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技术工程师。双方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协议书》,内容载明:为激励乙方努力工作,甲方(某公司)愿意为乙方(赵某)提供办理北京市户口的待遇。1.甲方为乙方完成办理北京市户口事宜,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2.自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户口之日起,乙方必须在甲方处工作满五年;如果乙方违反工作需满五年的规定,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2017年8月22日,某公司为赵某办理完毕北京落户手续。2021年2月24日,赵某以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与其本人职业规划不完全一致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辞职。2021年3月16日赵某正式离职,公司社保减员。后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赵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首先,基于人力资源市场的通常认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在人才招聘方面具有显著的吸引性和竞争力,而赵某入职时享受的进京落户指标本身属于稀缺资源,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范畴,同时某公司为赵某办理落户手续、进行户籍管理等事宜,必然存在相应成本支出;其次,赵某在办理完户口三年半后提出离职,不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五年,可能会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稳定性、后续引进人才落户等方面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某公司在再行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时亦会增加时间、人力、资金上的成本投入;再次,虽然赵某主张其因用人单位克扣工资、频繁调岗才提出离职,有别于取得京户后离职的行为,但其向某公司提交的辞职信和离职申请表中均写明是因公司岗位安排与个人职业发展不匹配而提出离职,并未体现出是因单位原因而致使其被迫离职的意思。综上,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其入职时应对公司为其办理进京落户前提下关于服务期的相应约定具有充足的理解,离职时亦应对个人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作出充分的预见,其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应损失,其应予赔偿。综合赵某的工作年限、离职原因、京户指标的稀缺性等因素,法院酌定某公司的损失数额。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重要原则,在劳动法领域同样扮演重要角色,存在于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制约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谨慎、合乎诚信地处理劳动关系。进京落户指标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是劳动者考量职业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法院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明确劳动者以办理落户为目的入职,落户完成后叉因自身原因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子以赔偿。这有利于规范劳动者的职业行为,遏制“投机”入职,保障企业的人才结构稳定和经营良好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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