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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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0日  阅读量:19

基本案情

  曾某于2021年7月15日入职某材料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负责人事行政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年薪24万元。2021年8月6日,某材料公司负责人通过邮件向曾某发送劳动合同的电子版,要求曾某填写后打印并签署,但直至曾某离职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9月8日,曾某通过OA办公系统以“与公司的理念不相符”等为由提出离职申请,经某材料公司批准后于9月10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岗位。2021年10月,曾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材料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曾某作为某材料公司的人事行政部经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之一,且某材料公司曾主动提出要与曾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曾某做好合同签署工作。而曾某则主张系某材料公司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签订,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曾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不能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因其岗位的特殊性,应熟知劳动法律法规,工作职责范围应包括代表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单位员工(包括其本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理应带头做好自身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避免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基于此,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其能证明已尽职履责,用人单位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例由漳州市人社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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