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铁锋,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57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铁锋因与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铁锋申请再审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原因“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叙述侵害了李铁锋平等就业的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中交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李铁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李铁锋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李铁锋要求中交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李铁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因此,李铁锋主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侵害其平等就业的权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对其关于中交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铁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铁锋的再审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3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