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这家工厂才两个月的刘某,最近突然接到了工厂要求他离职的通知,理由是他在这两个月内的业绩并没有达到公司和他当初约定的标准。原来,当初入职时,公司并没有和刘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向他说明,如果在两个月内他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所在车间员工平均水平,公司就会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刘某当时觉得,只是两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而已,这个业绩要求也不高,自己一定能达到。因此,他就答应了下来。没想到,刘某的岗位涉及的产品工艺要求较高,刘某作为新手,在工作满两个月时产品合格率仍然无法达到公司要求。于是公司便“依约”让他走人,并告诉他,公司不会支付任何补偿。
刘某这才觉得有些不对劲。他去找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王经理理论,王经理却质问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试用员工是可以约定一定条件的。当时你也同意了公司的条件,现在公司让你走人,合情合理合法,你怎么又反悔了呢?”
王经理的话让刘某也很疑惑,公司的做法真的没问题吗?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了解缘由后,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告诉刘某,公司的确违法了。
工作人员告诉刘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能提出其他任何条件。
王经理关于试用员工可以约定录用条件的说法,也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并合法约定试用期的基础上才有效的,因此,工厂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刘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自他入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离职之日的二倍工资差额。
而且,公司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下,以刘某没有达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刘某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各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