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不能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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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20

基本案情

  刘某系转业军人,2020年10月由市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到我市某国有企业。该企业制度要求,新招录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制,实行工资加奖金的分配方式,入职六个月内为熟练期,熟练期内无奖金,熟练期后与现有岗位员工奖金标准一致考核发放。刘某入职后,未能领取当年年终考评奖金及入职后六个月的月奖金。刘某提起仲裁,请求单位补发6个月奖金及2020年度年终奖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为无效条款,不能以此约束劳动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时,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制定的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悖的规章制度无效,不能成为制约劳动者的规则依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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