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甲劳务公司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派遣保洁人员。金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甲公司派至乙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但金某的劳动形式一直未改变。2020年6月,金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但其仍在保洁岗位工作。2022年8月,金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劳动法律关系领域,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具有体系化、特定化的特征,而社会用工关系又多种多样,包括承揽、劳务、委托等等,并非所有社会用工关系均应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保护。对已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务工的这一群体,应当鼓励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继续劳动,增加收入,为社会创造价值,但因劳动者已依法领取了社会养老保险,再以劳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则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应通过一般民事法律如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保护,排除以劳动法律关系评价与衡量,以维护市场正常用工秩序,彰显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