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邢某自2012年9月起从事长途客车驾驶员工作,与某客运公司连续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客运公司与邢某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同时由新成立的某客运集团与邢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至2019年9 月,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邢某主张某客运集团支付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关联企业从表象上看一般具有相同的股东、相近的名称或者统一的经营管理,由于业务安排甚至为了规避法律,用人单位有可能将员工在关联企业间流动使用,导致员工并不固定的从属于某一企业,但岗位或工作性质甚至工作地点并未实际变化。此类情况非因劳动者主观或过错导致,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改变的不利法律后果,而应由劳动者离职时所在单位承担劳动者全部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