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离职后又以单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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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4

简要案情

  潘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2022年6月20日,潘某因自身原因出具辞职申请,某公司予以同意。后潘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拖欠工资754.23元。

法院认为

  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通过提交辞职申请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实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等情形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支付潘某工资754.23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应当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但是为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了同意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已经解除。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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