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离职前应得的提成工资,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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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08

裁判要旨

  销售提成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一般应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付清。销售款到账前员工离职的,其应得的销售提成应当计入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简要案情

  2019年4月3日,尤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该公司从事房产销售专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2020年1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制订《某置地2020年营销方案》,该方案规定:对于正常离职人员,已回款佣金正常发放,后期按揭回款按正常比例的70%发放;对于接替人员,按照离职人员的剩余佣金发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方案告知尤某,尤某在该方案上签字确认。2022年6月28日,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尤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尤某有8名客户因贷款未发放,而未结算销售提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出尤某销售提成工资为14379.5元,尤某对此无异议。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支付尤某的平均工资为9840.13元/月。后尤某申请仲裁,请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欠付的销售提成及经济补偿。仲裁裁决后,某地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销售回款是房地产行业销售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销售提成是房产销售人员的重要收入来源。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营销方案对离职人员的销售提成计付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在尤某离职时双方根据该方案对未结算提成进行了确认。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按营销方案的规定支付尤某提成工资,且该工资应纳入尤某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重新计算后,尤某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工资为10679元/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支付尤某经济补偿金37376.5元。

典型意义

  提成工资,是用人单位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按一定比例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性质的奖励。员工能够证明离职时已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工作且向用人单位交付工作成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项目合同的结算及回款属于用人单位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不应随意将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因此,在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销售提成获取条件时,用人单位不能以项目未回款或未全部回款为由,拒绝或拖欠发放销售提成。同时,提成工资是销售人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员工的劳动所得,应计入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工资收入,并作为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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