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应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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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41

裁判要旨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时,应当根据病情并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孙某在公交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28日孙某请休婚假,公交公司予以批准。休假期满后,孙某一直未回公司上班。公交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孙某寄送限期回厂通知书,该信件被退回。公司又于2021年3月22日将通知书当面交付孙某,孙某仍未上班。2021年4月16日,公交公司以“孙某连续旷工达24天,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抄送工会存档。孙某向提交的病历资料显示,其曾于2021年3月23日至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诊断为“抑郁状态”,但孙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请休病假。公交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孙某申请仲裁。仲裁终结审理后,孙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尽到勤勉谨慎义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孙某婚假期满后,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在接到单位返岗通知后,拒不返岗工作也未说明原因,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孙某旷工期间,虽经医院诊断呈抑郁状态,但无证据证明该抑郁状态足以影响其判断和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孙某不履行请假手续、违反规章制度的正当理由。公交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对孙某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其内涵为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的治疗休息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但劳动者因病不能到岗上班,还涉及用人单位对工作的统筹安排。因此,劳动者应根据病情状况并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引导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教育劳动者不得滥用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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