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非因公死亡的遗属待遇应由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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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0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因此不能从社保基金中领取相应遗属待遇的,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简要案情

  2009年4月,胡某入职某水泥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作,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月,胡某因病去世。2022年5月,胡某的遗属张某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丧葬费10000元、一次性抚恤金45000元。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后,张某等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某水泥公司未依法为胡某参加社会保险,其遗属不能通过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遗属待遇,应由某水泥公司承担。结合胡某的工作年限,法院判决某水泥公司支付张某等遗属补助金9616元、抚恤金43272元。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社会全体公民或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困难,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制度。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分担了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然而,实践中仍有部分企业出于降低企业成本等因素,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最终得不偿失。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或其遗属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法院判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双方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审理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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