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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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

  丁某于2020年10月起在广安某公司上班,职位是经营副总经理,职位仅次于总经理,月薪12,000元。丁某入职后未与广安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丁某履职期间,为公司招聘了部分工作人员。后广安某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及时发放丁某2021年3月之后的工资,同年6月丁某申请离职,之后未在公司上班。丁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安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万余元,并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丁某不再要求广安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万余元,双方就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丁某在广安某公司担任经营副总经理,职位仅次于总经理,既是劳动者也是管理者。作为公司高管,如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必然获得支持,需结合其工作岗位职责而定,如其职责包含人事管理,往往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丁某职位是经营副总,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在履职期间亦为公司招聘了部分工作人员,故丁某职责范围包括一定的人事管理职责。丁某作为公司管理者,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身也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如据此要求公司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有违公平。故审理过程中,经过释法明理,丁某自愿不再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的处理,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明确公司高管职责,并依法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自身处于不利地位亦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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