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吗?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广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蒋某与广安某医院先后三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蒋某的岗位为病房安保服务人员。2021年10月21日,蒋某因心脏疾病入院治疗,治疗时向广安某医院履行了请假手续,后蒋某转诊至重庆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1年11月28日出院。蒋某在重庆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广安某医院电话通知蒋某被辞退,并停发11月及之后的工资。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安某医院支付医疗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28元。仲裁委支持了蒋某的请求,广安某医院不服,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蒋某在广安某医院实际工作年限三年零七个月,根据规定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广安某医院2021年11月于蒋某住院治疗期间即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蒋某工资,其行为违背上述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遂判决广安某医院向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2,128元。

法官释法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法律对患病劳动者进行“解雇保护”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国家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种适当限制。即使此时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将承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