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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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9

基本案情

  何某具有助理会计师资格,此前入职韶关某公司任会计,主要开展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办理会计事务等工作。入职后,何某因未及时将所收账款入账,导致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处罚。公司据此对何某作出辞退处理,并起诉要求何某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浈江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明显违背相关会计准则,未尽到工作岗位基本职责,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公司对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对何某的履职缺乏有效监督,对损失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何某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相关会计准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判决何某向韶关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85000元。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并在立法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予以明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如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赔偿或补偿,且有权就此提出赔偿主张,让“闯祸”的劳动者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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