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严某和某环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环保公司从事垃圾清运工作,约定工作地点在广东省。2021年7月,环保公司因迎检需要,要求严某加班完成一项清运任务,但严某认为该任务时间紧急,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且自己有权拒绝加班,因此拒绝了该项任务。
随后,环保公司以严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平时工作散漫为由,将其调至韶关市武江区相同岗位。严某未在通知时间内到岗,环保公司要求严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严某认为环保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广东省,该约定过于宽泛、存在不确定性,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相悖。严某为翁源县人,其住所地在翁源县内,且其入职后一直在翁源县工作,环保公司对严某的调岗行为,不仅未体现合理性及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令严某面临食宿、交通等问题,对严某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法院依法确认环保公司解除其与严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例旨在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变更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劳动者岗位,劳动者应予配合。若劳动者对岗位调整有异议,用人单位应和员工充分沟通,而不应恶意辞退,否则将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面临不必要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