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原因被从原单位安排至新单位,劳动者能否要求合并计算两单位经济补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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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44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唐某某入职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内,某控股公司(系某建材公司的关联公司)又与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均与前一劳动合同一致;期满后某控股公司又与唐某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3月唐某某因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唐某某请求某控股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按照2008年5月至2022年3月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材公司与唐某某劳动合同期内,其关联公司某控股公司又与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且唐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均未发生变化,唐某某系非因本人原因从某建材公司被安排到某控股公司工作,且某建材公司亦未支付其经济补偿,唐某某因某控股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自2008年5月起计算其经济补偿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支持唐某某的诉讼请求。某控股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关联公司轮流与其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关联公司用工中较为常见。本案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至新用人单位,一、二审法院将劳动者在两个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劳动关系的持续性,也更能发挥经济补偿金制度对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的引导作用。

法官提示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时,可以请求将前后两个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在进入新用人单位以后,不能再以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由解除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且只有在其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更换工作单位时才可以要求合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如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基于双方协商或个人原因,则不能要求合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劳动者如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纠纷,应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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