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前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日照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中心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将其承包的某一期项目中砌块施工劳务分包给某工程中心。2019年10月,夏某某在该项目从事垒墙工作。夏某某与某建筑公司及某工程中心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为夏某某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1月,夏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夏某某受伤。夏某某请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已将某一期项目的砌块施工劳务分包给某工程中心,夏某某从事的垒墙工作属于该分包劳务,夏某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某建筑公司对夏某某进行人员招录、出勤考核、报酬结算等行为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夏某某关于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夏某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说理部分明确夏某某与某建筑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夏某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某建筑公司或其他主体应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夏某某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过程中,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员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起诉请求确认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前手转包人、分包人或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在对该类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明确相关人员在此情形下可以不依劳动关系而直接请求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指明了维权方向,简化了维权流程,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相关权利。

法官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加的工伤保险并非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相关人员可以无需确认劳动关系,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同时,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应注意发包、转包、分包行为的合法性,并依法为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