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丧假未按公司规定提交材料,公司认为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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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销售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张某入职某环保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9月公司人事在核对员工8月考勤时,发现张某有3天未打卡,后与张某核实情况。张某表示这3天因其祖母去世回老家参加葬礼,由于事出突然,当时已口头向销售经理请丧假并获批准。公司人事表示公司规章制度中虽有“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员工也享有3天丧假”,但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若张某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则按旷工三天处理。而张某表示其父亲的户籍早已从祖父母家迁出,不知道如何开具与祖母的关系证明。而祖母在农村家中过世也没有死亡证明。村委会知晓其祖母去世情况,他可以让村委会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而公司人事坚持让张某提交规章制度中的材料,并要求其在五日内提交。因张某未按要求提交材料,公司遂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将“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作为员工请丧假的人员范围,体现了公司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是值得肯定的。在实际执行中,张某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材料,但其提供村委会情况说明来证明自己与祖母的亲属关系及祖母去世的事实,公司在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情况下,以张某提供材料不符合规章制度规定为由,继而认定其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并不充分,故对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执行中,特别是执行涉及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时,应遵循以人为本、善意、宽容及合理原则,而不应机械执行,要充分考虑劳动者未按规章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原因,在其因客观原因等无法提供的前提下,也可根据劳动者实际情况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补充材料,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其没有提供规定材料为由认为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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