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曹某入职某娱乐有限公司任外联总经理,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2021年3月,曹某升任常务副总经理。2021年4月30日,曹某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并于2021年5月1日离职,后于2021年5月20日入职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就曹某与某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书,曹某不服,向江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曹某在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娱乐有限公司的情况下离职,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曹某与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公司先后担任“外联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掌握公司的客户资源,对公司负有保密的合同义务。曹某于2021年5月1日离职后,于2021年5月20日入职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合的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故判决曹某于2021年5月1日与某娱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曹某向某娱乐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及调查、处理竞业限制行为的律师费、公证费10050元;曹某继续履行与某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至2023年4月30日。曹某向阳江中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指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利于保持用人单位的竞争力。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也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劳动者。本案对竞业限制的范围、保护标的、违反后果等作出认定,对市场诚信具有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