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未休完产假的女职工提前上班,应同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及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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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商行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32

基本案情

  张某2017年入职某商行,2019年4月23日开始休产假,其产假及奖励假依法应至同年11月16日。张某主张在某商行的要求下于2019年8月1日提前返岗,后诉请某商行支付提前返岗后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某商行抗辩张某系自愿返岗,应视为放弃剩余产假。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某商行要求张某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张某除应获得返岗后的劳动报酬外,依法仍应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故某商行应向张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享有的休假权利,若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求,要求女职工提前返岗的,除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外,还应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二者不构成重复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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