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受第三人侵权时,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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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与潍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来源:潍坊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4

基本案情

  纪某于2011年6月20日到潍坊某公司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6月24日,纪某下班途中与一辆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使其受伤。该事故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纪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4月29日,经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19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纪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0年9月27日,纪某通过EMS向潍坊某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潍坊某公司因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另查明,因纪某与案外人的交通事故案件纠纷,潍坊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出具证明,证实纪某于2019年6月25日起请事假未上班,未上班期间停发工资。案涉小型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的损失计算表载明,2019年12月18日,保险公司支付纪某本次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13000元(包括误工费16171元)。纪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潍坊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潍坊某公司主张,纪某的误工费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不宜再支持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后,纪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误工费系基于侵权关系产生,侵权人应赔偿的损失。二者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兼得。故法院支持了纪某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

典型意义

  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之法律关系向侵权责任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给付。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侵权责任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对于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其他费用,劳动者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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