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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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诸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潍坊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7日,李某与诸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机床加工,其中载明暂定工资为日工资,本岗位无社保,备注“无社保岗位情况说明:无社保岗位的日工资和计件工资中包括社保费”。李某提交其兴业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诸城某公司通过其公司账户向李某转账共计14次,基本上是按月转账,交易备注全部为“薪资”。李某于2020年4月16日因病住院,2020年5月13日出院,住院27天,之后未再回诸城某公司处工作。2020年6月7日,诸城某公司以李某不到岗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诸城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本案中,李某在2020年4月16日因病住院,2020年5月13日出院,李某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自2020年4月16日至7月15日)。李某出院后未再回诸城某公司工作,公司在李某的法定医疗期内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进行了规定。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确定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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