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地点,并以劳动者不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单某与山东某石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来源:潍坊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41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单某与山东某石油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单某入职某加油二站,从事加油员工作。加油二站于2019年3月停止营业,后山东某石油公司通知单某到某加油七站工作,但单某以离家太远为由予以拒绝。因单某未按时到岗,2019年11月13日,山东某石油公司向单某送达限期上班通知书,但单某仍未到某加油七站上班,山东某石油公司遂以单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单某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某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山东某石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山东某石油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与山东某石油公司通过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积极履行各自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正常存续。山东某石油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其加油二站停止营业,通知单某到加油七站工作,二者相距五十公里,应视为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主要履行内容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山东某石油公司在未与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工作地址,在单某明确表示不接受该工作安排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单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内容,工作地点关系到劳动者的薪资收入、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工作地点,需要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就业安定权进行平衡。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地点变更问题上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应结合案件实际,合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使用劳动者过错解除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