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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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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4日  阅读量:15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因行为人逃匿导致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应录音录像。对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者可以委托同案其他劳动者作为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委托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代理书。

(二)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三次以上书面、电话、短信等行为人能够收悉的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逾期未到的,但行为人有证据证明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除外;

2.行为人委托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接受调查,但受委托人无权决定资金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有必要由行为人出面接受调查,经两次以上告知受委托人应由行为人出面接受调查,行为人仍不出面接受调查的;

3.其他可以认定为逃匿情形的。

(三)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1.有可支配的金融机构存款或权利凭证;

2.有可处置的非家庭生活必需的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3.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

4.挪用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但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工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不超过三个月的除外;

5.其他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支付情形的。

(四)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具有先行垫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了责令支付指令,剩余部分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标准,并已下达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文书仍不支付,且经调查属于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六)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点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受送达人住所地、办公地不在本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跨地区协查,委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对调查对象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存在困难的,可凭书面申请书、《立案审批表》等材料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做好记录。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1.调查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

2.行为人故意实施销毁会计账簿、职工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行为,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固定证据或采取侦查手段、强制措施的;

3.案件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较大的;

4.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经协商需要提前介入的。

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应按照《行政执行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及相关书证;

7.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事项,并附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8.证明行为人存在涉嫌“逃匿”、“转移财产”、“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等情形的证据材料;

9.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依法接受,并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三)公安机关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及时退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公安机关在审查时发现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五)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证据标准要求,并制作接收证据清单,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不符合证据标准要求或证据不充分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在立案前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充调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补充调查,并在10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议书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询案件情况,提出移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立案侦查。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个案征询制度。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涉及证据材料收集、行为性质认定,特别是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或认识不一致的案件,在移送前应当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可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协商。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业务培训等活动,共同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合力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自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信息资料,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做好案件查处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发展。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月逐级报告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情况,各设区市第一次报告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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