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回单位上班一段时间后,又以工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秦某某于2008年7月入职某货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某货运公司为秦某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16年9月6日,秦某某在驾驶车辆运送矿石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秦某某鼻骨等多处受伤。2016年10月12日,秦某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10月16日,秦某某回到某货运公司上班。2017年1月18日,秦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经某货运公司申报,秦某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140元。2018年12月6日,秦某某以受伤部位经常疼痛,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不适合在公司上班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某货运公司的劳动关系、某货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本案中,秦某某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秦某某提出与某货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解除秦某某与某货运公司的劳动关系、某货运公司支付秦某某经济补偿金等。
法官点评
工伤职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能否同时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不应限制理解为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据此,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