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用人单位粗暴调岗,劳动者积极应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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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5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人民法院仍应综合各种因素对调整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判断。用人单位的调整行为存在不当,且劳动者以积极方式对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3日,曾某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某的工作地点为重庆市,工作岗位为物管员,某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曾某某的工作地点等。合同期满后,曾某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延续原劳动合同内容。曾某某的工作地、居住地一直在重庆市渝北区。

  2018年7月25日,某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曾某某被调整到重庆市奉节县某项目协助开展物管工作。曾某某当天向公司提交说明,恳请公司考虑家庭特殊情况收回调整通知。2018年8月2日,某物业管理公司再次通知曾某某到奉节县某项目报到。曾某某认为公司的调岗不合理,仍到之前工作处上班。2018年8月17日,某物业管理公司以曾某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曾某某的劳动合同。曾某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某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于曾某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不代表某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任意调整,仍应审查公司调整工作地点行为的正当性。

  本案中,曾某某自入职以来一直在重庆市渝北区工作。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渝北区的项目并未取消,某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曾某某工作地点的调整系出于公司生产经营之必需。虽然渝北区与奉节县同属于重庆市管辖区域,但二者相距数百公里。曾某某一直在重庆市渝北区居住,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调整行为将显著增加曾某某的工作、生活成本,对曾某某的工作、生活有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调整不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调整,不具有正当性。

  曾某某在知晓调整通知后,第一时间向公司反映了工作地点调整对生活的影响,希望公司能够撤销通知。在公司坚持不正当调整的情况下,曾某某仍准时到原工作岗位上班,以积极的方式对待公司的调整。某物业公司以曾某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与曾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曾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虽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但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滥用该权利,人民法院仍应审查用人单位调整行为的正当性。如:(1)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2)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3)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4)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不当调整行为,劳动者切莫采取旷工等消极方式对待,而应采取向用人单位递交意见书、坚持到岗等积极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促使用人单位纠正之前的不当调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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