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车主聘用的司机不能直接向车辆挂靠单位主张支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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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20

基本案情

  江某将其所有的渣土车挂靠在某工程公司经营。2021年7月1日,江某雇用杨某驾驶该车辆运输渣土,期间,杨某的具体运输工作由江某安排,某工程公司不对杨某进行管理。江某向杨某发放工资。杨某请求某工程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的请求能否成立的基础在于杨某是否与某工程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杨某与某工程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应由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要素来确定。杨某提供的相关聊天内容显示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仅收取群内成员相关证件,未对群内成员进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安排等进行干预。而是由江某安排杨某具体运输工作由,且根据杨某与江某的聊天记录显示,杨某与江某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杨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杨某要求某工程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无法律基础,遂判决驳回杨某的诉求。

典型意义

  机动车挂靠经营已成为交通运输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车主聘用的人员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他字第16号答复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据此,挂靠单位不负有对挂靠车辆车主聘用的人员支付工资的义务,但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社保行政部门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挂靠车辆车主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被挂靠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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