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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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2日,某游戏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王某一个月内将某游戏地图上架对战平台等事项,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如乙方有:任何影响甲方收益的行为;泄漏甲方地图内容给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单日流量2000元以上时,乙方无故停止更新的;乙方发布的地图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乙方未在更新前6小时提供给甲方更新文案等情形的,需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后王某将其完成的游戏压缩文件发给某游戏公司,该公司认为此游戏和前款游戏没有区别,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王某未按照协议将本职工作做好,还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盗取公司经营技术模式、从事和某游戏公司相同的经营项目,要求王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没有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王某不存在竞业限制的义务。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虽然涉及保密义务内容,但某游戏公司在未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下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某游戏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上述规定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是因为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经常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的心理,或者担心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等,在合同中加入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而很多劳动者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接受。这种情况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本案某游戏公司与王某约定的劳动者需承担的违约金条款并非基于竞业限制,故对某游戏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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