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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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凌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派遣劳动合同书,合同期内,凌某被派遣至B公司在C商场开设经营店铺从事服装销售营业员。凌某签字确认收到劳动合同书的同时亦收到包括《派遣员工手册》《终端店铺员工手册》在内的合同附件,相关附件均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在网上公示。2021年3月,顾客在购买B公司产品时被凌某告知系统问题不能录入POS机,要求顾客直接微信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凌某收款后未全额将销售款转入C商场收银系统,私下截留了部分款项,被顾客发现投诉后退还差价。C商场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凌某私自收银属实已构成严重违规,故书面告知B公司并按照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收取了违约金。B公司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凌某退回至A公司,遂后,A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的情况下,向凌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仲裁请求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驳回凌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制定《派遣员工手册》及B公司编制《终端店铺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均已告知凌某,凌某签字确认收到相关附件,知晓内容且承诺严格遵守执行,该制度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及作出违纪处分的重要依据。凌某销售服装期间明知C商场规定和A公司、B公司的各项制度,仍违规私自收银且存在收银款项未全数录入收银系统,遭顾客投诉后虽退还差价,但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C商场核实情况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B公司违约金,凌某行为亦给B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故B公司将其退回至用人单位A公司,A公司依据《派遣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此项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并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需审查是否具备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有明确具体的约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因素。因此,劳动者需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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